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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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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方丽 主治医师
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
三级甲等
皮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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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2015-10-12 19:25
1.发热,给药后如患者出现发热现象,可给予退热药。对出现高热的病人,在以后的治疗中应减少剂量,缩短给药时间,并在给药前后给予解热药或抗过敏剂。
2.病人出现皮疹等过敏症状时应停止给药,停药后症状可自然消失。
3.病人如出现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等肺炎样症状,同时胸部X-光片出现异常,应停止给药,并给予甾体激素和适当的抗生素。
4.偶尔出现休克样症状(血压低下,发冷发热﹑喘鸣﹑意识模糊等),应立即停止给药,对症处理。
5.局部用药的用法用量供临床医师参考。
6.需按医师处方,指示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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