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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眼科手术保险条例B款

2012-12-30 09:53:09  来源:华夏近视网    转载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眼科手术安全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11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在保险人认可的眼科专科医院或经卫生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可实施白内障超声乳化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的医疗机构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接受白内障超声乳化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因手术感染或脉络膜上腔出血造成手术眼睛(以下简称术眼)失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手术导致术眼角膜炎、角膜溃疡并最终形成角膜永久性疤痕,病变角膜全部遮闭瞳孔,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60%,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因手术导致术眼角膜炎、角膜溃疡并最终形成角膜永久性疤痕,病变角膜部分遮闭瞳孔,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在手术后180日内因手术发生术眼视网膜脱离,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保险责任终止;

  5、被保险人在手术后180日内因手术发生术眼青光眼,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0%,保险责任终止;

  6、被保险人因后囊破裂、玻璃体脱出并发症造成手术后第180日术眼矫正视力低于0.2,或因后囊破裂、玻璃体脱出并发症造成手术后第180日术眼矫正视力低于术前,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0%,保险责任终止;

  7、被保险人因手术造成视网膜出血、黄斑水肿变性且在手术后第180日术眼矫正视力低于0.1,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0%,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未按术后注意事项办理;

  四、被保险人在非手术医院另行求医;

  五、被保险人术前已患有的疾病;

  六、被保险人因外伤性白内障晶体脱位。

  如发生以上情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并且被保险人接受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第180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每次手术每只眼睛可投保一份或多份本保险。

  二、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保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被确定为因白内障超声乳化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由手术医院出具的,经其眼科主任(科)级以上医师签字的有效鉴定;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如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一经成立,不办理中途退保。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释义

  保 险 人: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手 续 费:指每张保单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费用与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之和,为实缴保险费的10%。

  未满期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90%×n/(全部保险期间月数),n为未经过月数,不足月部分不计。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视网膜脱离:视网膜的神经上皮层与色素上皮层的分离。

  青 光 眼:具有病理性高眼压足以引起视盘凹陷、视神经萎缩和视野缺损者。

  失 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人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附录:保险费率为2.5‰

(责任编辑:张燕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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