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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5-08-22 21:04:59  来源:99健康网    转载

本文导读:重庆市二胎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重庆市二胎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包含一个规定:“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通过对我市近年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特殊情形进行研究,于近日出台补充规定,认定符合六类条件的,属《条例》规定的再生育特殊情形,可再生育。

六类特殊情形包括:

第一类:夫妻一方婚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第二类: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第三类:再婚夫妻婚后因子女死亡,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第四类:针对丧偶再婚夫妻,有两种情况,一是再婚后因子女死亡,丧偶一方现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二是丧偶一方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属于合法生育,另一个子女属于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另一方无子女的。

第五类: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独生子女”再生育政策:本人为依法收养,且无证据表明有其他兄弟姊妹的;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只存活本人一个的;本人原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再婚后因子女死亡现存活本人一个,且其父母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第六类: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夫妻生育的子女死亡,且死亡子女有子女的,死亡子女计入该夫妻的现存子女数。

(责任编辑:苏雅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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