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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爆出猛料:医疗纠纷病历多涉嫌篡改(图)

2010-04-09 09:14:18  来源:家庭医生在线论坛    转载

  患者死亡后仍有发药记录

  据了解,《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对此,廖新波解读时明言:“现实是,我们相当多的医疗纠纷案件的病历资料都涉嫌伪造、篡改,还有部分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拒绝提供病历的行为。”

  某三甲医院一位科室副主任向记者透露,这种现象确实存在,曾有一名医生在手术时不慎操作失误,但病历上并没有记录这一环节。

  廖新波也表示,自己并非随口乱说,曾有商业机构统计过,医疗纠纷中,60%的医疗机构曾涉嫌伪造或篡改病历资料。“我遇到过一个关于病历记录与事实不符的投诉,是说患者已经死了,但仍有发药记录。”廖新波说,这可能是信息系统出了问题,但有管理上的缺陷,很值得思考。

  医疗事故处理存行业保护

  目前,医闹事件不时见诸报端,不少患者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鉴定不够客观。

  在博客中,廖新波也指出了这种现象。他表示,在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处理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现象。照顾医院和专家的面子成为一种行业的潜规则。

  这一点也得到了一个省医疗事故调查专家组的默认。“我们会依法办事,但一些专家本身也是朋友,让我压力很大。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我一般都推说有事,要他们另请别人。”该专家说。

  廖新波认为,出现问题的时候,医院和医务人员靠人情关系来平息事故的做法对医院的规范管理带来极大的损害,也对受害者极其不公平。因此他建议,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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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燕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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