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
- A:
您好,您说的情况考虑是隐性梅毒的,可以积极使用苄星青霉素治疗的,治疗一般的从小剂量的青霉素开始的,以防出现郝氏反应,具体剂量要经治医生权衡的,注意坚持疗程,...详细 »
- Q:
- A:
你好:要看病情和体质,一般轻微的发现早的可以和理解和药物,可以很好的缓解和控制病情。但严重的就要长期的治疗过程了,积极服用抗生药物为主,平时要增加营养,提高...详细 »
- Q:
- A:
您好,梅毒的传播途径主要有性接触传播、间接物品传播、母婴传播和血液传播等。梅毒的病因是梅毒螺旋体,是常见的性传播疾病之一,主要表现会有硬下疳、梅毒疹等,早期...详细 »
- Q:
- A:
您好,梅毒的传播途径主要有性接触传播、间接物品传播、母婴传播和血液传播等。梅毒的病因是梅毒螺旋体,是常见的性传播疾病之一,主要表现会有硬下疳、梅毒疹等,早期...详细 »
- Q:
- A:
后期梅毒,多为早期梅毒未经治疗或治疗不贯彻进度而成,可降生在感化后2年以上,日常多发于感化后3~4年。病程漫长,可保持10~30年。详细 »
- Q:
- A:
梅毒是临床上常见的疾病之一,可以由于很多的原因引起的,一般是需要及时的进行控制的,根据你的情况分析,情况已经是比较严重的,出现了神经的梅毒,那么是需要及时的...详细 »
- Q:
- A:
你好:最好怀孕前去医院检查治疗,只要各项指标正常就可以怀孕的。病情治愈身体也要调理好,多吃点有营养的食物,提高自身体质才重要。详细 »
- Q:
- A:
这个不一定 。此时情况必须注意定期复查看。然后在积极的增强自身免疫力的。出生后可以进行抽血检查看。详细 »
- Q:
- A:
你好朋友;梅毒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一种慢性传染病,主要通过性接触和血液传播。一般通过性接触传播,所以一般不会传染给家人,该病治愈之后不会复发,这个情况可以进一...详细 »
- Q:
- A:
你好,这个不严重的,对这梅毒强调早诊断、早治疗、疗程规则、剂量足够。治疗后定期临床和实验室随访,性伙伴同查同治。一般只要非梅毒螺旋体抗体滴度稳定地维持在低水...详细 »
- Q:
宝宝发热 相继身上起疹 口腔化脓 起泡 这些属于什么 妈妈曾有过梅毒 但治愈后怀孕 孕期检查没有异常 这些症状是梅毒传染的症状吗
- A:
你好,这种情况应该是病毒性疱疹的症状。可以让孩子口服些消炎抗病毒的药物治疗一下。让孩子多喝白开水,注意休息和保暖。严重的情况需要到医院输液治疗。详细 »
- Q:
- A:
您好,梅毒的传播途径主要有性接触传播、间接物品传播、母婴传播和血液传播等。梅毒的病因是梅毒螺旋体,是常见的性传播疾病之一,主要表现会有硬下疳、梅毒疹等,早期...详细 »
- Q:
- A:
怀孕是多方面的因素,在备孕前一定要去医院做好各项检查,梅毒检查比例较低,控制的还是可以的,一般只要得过梅毒,治愈后也会抗体呈阳性,是正常的。平时要调养好身体...详细 »
- Q:
- A:
你好;梅毒治疗原则:1.必须早期治疗.治疗剂量必须足量、正规、按计划完成疗程.治疗后严格定期随访观察.传染源及性伴必须同时治疗。注意;治疗期间禁止性生活;用...详细 »
- Q:
- A:
你好,这可以要的,最好定期检查,以免复发的,梅毒是可以经过胎盘垂直传播给胎儿的。因为早期梅毒孕妇体内有大量的梅毒螺旋体,传染性强,最好定期检查,如果复发,最...详细 »
- Q:
- A:
你好,梅毒只要经过系统规范的治疗,是能够及早痊愈不复发的。另外,性伴侣也要到医院检查,这都是预防梅毒复发的关键。刚得梅毒的时候,经过治疗以后,第一年要每3个...详细 »
- Q:
- A:
你好;梅毒是可以治愈的,首先要确诊自己的情况是几期梅毒,然后要选择正确的治疗方法,青霉素是治疗梅毒最普遍的药物,但是也是效果最一般的药物。详细 »
- Q:
- A:
你好;对于先天性梅毒主要也是青霉素治疗,最好可以规范治疗,一般疗程用三周左右,疗程结束后应在2,4,6,9,12个月时追踪监测VDRL试验,直至其滴度持续下...详细 »
- Q:
- A:
问题分析:新生儿刚出生时可能没有任何表现,但在婴儿2-3个月症状开始出现,治疗先天性梅毒一定要在专业医生指导下进行,青霉素G是首选的,用药要系统、足量。意见...详细 »
- Q:
- A:
你好;一般先天性梅毒得到及时的治疗,会大大减少后遗症的发生,转阴后复发的机率较小,建议每年复查1-2次,平时注意休息,密切观察。详细 »
- Q:
- A:
您好,早期梅毒患者的传染性很高,但在此期如能及时治疗,可以达到彻底治愈的目的,同时可防止复发。晚期梅毒虽然没有传染性,但严重影响患者的健康,这种患者虽然治疗...详细 »
- Q:
- A:
您好,宝宝这是先天性梅毒儿,梅毒治疗一般就是用药,最佳的药物是青霉素,但是使用青霉素前一定要做皮试,以免导致过敏。 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