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1
我们邀请临床执业医师解答上述提问,您可以进行追问或是评价
-
汪涛 主治医师
马鞍山市人民医院
三级甲等
肿瘤介入科
-
您好,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时间单位应视为出勤,工资全额支付。
2014-01-04 17:11
-
其他网友提过类似问题,你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