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何谓淫秽出版物?

 http://www.familydoctor.com.cn/ 来源:家庭医生在线 

  区别对待“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和“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

  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上述 3 类出版物的特征不同,对待它们的态度也有不同。

  (一)如何对待淫秽出版物

  根据新闻出版署 1988 年 12 月 27 日 公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六)淫亵性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七)其他令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第六条)

  淫秽物品属于查禁之列,通过制作、贩卖等行为而传播淫秽物品的,根据情节的不同,会受到三类处理:

  1 、文化行政处罚。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重申严禁秽出版物的规定》,淫秽出版物应一律查禁。对出版、印刷、贩卖、出租、窝藏淫秽出版物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在公安、司法机关惩处之前,可先按本规定中关于对“色情出版物”的处罚内容,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停印、停售、没收所得全部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社号刊号或营业执照。

  2 、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制作、复制、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3 、刑事处罚。制作、复制、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罪名进行处罚。新刑法规定的有关罪名包括走私淫秽物品罪(新刑法第 152 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新刑法第 363 条第 1 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新型法第 363 条第 1 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新型法第 363 条第 2 款)、传播淫秽物品罪(新刑法第 364 条第 1 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新型法第 364 第第 2 款)等。

  (二)如何对待色情出版物

  根据新闻出版署 1988 年 12 月 27 日 公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色情出版物是指有部分内容符合上述(一)至(七)项中对普通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身健康有害而缺乏艺术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对于色情出版物,也应该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处理。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虽不属于淫秽物品,但是色情内容突出,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一律不得出版、印刷、贩卖、出租、窝藏。如有违反,应该给予单位一项或几项处罚,包括停印、停售、没收所得全部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社号刊号或营业执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有权对本地区的出版物和违法单位与个人作出处理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对外省的出版物可提出处理意见,报新闻出版署作出决定;对中央一级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和违法单位及个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各地方或部门迟迟不作处理或处理不当的,新闻出版署可以直接或另行处理。

  (三)如何对待“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

  根据新闻出版署 1989 年 11 月 3 日 发布的《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即“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欲、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出版物,“是指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是具有下列内容之一,低级庸欲,妨害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公开展示或阅读会对普通空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甚至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出版物:(一)描写性行为、性心理,着力表现生殖器官,会使青少年产生不健康意识的;(二)宣传性开放、性自由观念的;(三)具体描写腐化堕落行为,足以导致青少年仿效的;(四)具体描写强奸、通奸、淫乱、卖淫细节的;(五)具体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疾病,如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令普通人厌恶的;(六)其他刊载有猥亵情节,令普通人厌恶或难以忍受的”。

  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对于“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应该作如下处理:对虽有艺术价值但夹杂淫秽内容,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文艺作品如果安排出版,地方出版单位必须事先将选题、印数和发行范围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中央一级出版单位必须事先报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如有违反,应给出版单位以一项或几项行政处罚,包括没收所得利润、罚款、停业整顿。对地方出版单位的处罚决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作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作出。必要时新闻出版署可以直接处理。

  同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也指出,“除文艺作品外,其他出版物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类似问题的,参照此条规定办理。印刷、贩卖、出租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