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只是男人的专利?
责任编辑:叶倾 家庭医生在线综合 2011-3-9
今天,看到一则消息:42岁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可惜的是,法律并没有以“强奸罪”的罪名处罚,因为在法律上不合乎强奸罪的定义。那么,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强奸罪”的呢?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从这项法律定义来看,强奸罪只能用于男人身上,其受害对象只能是女性属于男人的专利罪,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男女平等时代的到来,法律对强奸罪的定义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实际情况,法律必须对强奸罪的定义与以修改,因为在当今的社会,强奸罪越来越不应该只属于男人的专利罪。
一种现象现在的同性恋现象越来越普遍。现在,同性恋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如新闻媒体对福建、四川、江苏的同性恋现象都有报道,甚至出现过对同性恋者结婚的场面有个直播,如2010年的1月3日,成都的两名男同志就公开举行了婚礼,云南大理卫生局甚至要出资建男同性恋酒吧,已经去世的歌星张国荣相传就是一位同性恋者,更有媒体传出当今的红歌星韩红也是女同性恋者。在我们生活的周围,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同性恋的现象,丁丁的朋友中就有这样的现象。面对如此现象,就必然会出现同性方面的性犯罪问题,如果将性犯罪只定义为男人对女人的侵犯,肯定不能包括这种现象,尤其对42岁保安强奸18岁同事就出现了法律上的尴尬,不能以强奸罪来惩罚,而只能以故事伤害罪来惩罚,幸亏这位18岁保安有轻伤,如果没有轻伤,法律将不能追究这个42岁保安的法律责任,会让他逍遥在法律之外。
另一种现象是女性强奸男性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随着女性的地位越来越高,其经济、政治地位越来越与男人相当,现在,女性不但能成为老板,掌握一方经济大权,而且越来越多的女性成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甚至出现了不少女总理、女总统。当这些女性成为掌握着政治、经济大权后,她们同样有性的需求,“饱暖思淫欲”同样适合她们,男性同样可能成为性侵犯对象,而且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那么,女性强奸男性有哪几种现象呢?其实和男性强奸女性一样,包括以下四种现象。
一是轮奸。这种现象同样可以发生,如2007年河北省永年县一位不满16岁的男青年被三位30多岁的女性“轮奸”,因兴奋而休克,差点丢命;
二是要挟强奸。这种现象多发生在女性成为领导或老板之后。如深圳市某公安局女局长就以是否提拔为要挟来逼男下属和她做爱;如2010年底某女厅长长年包养男人供自己淫乐。如一些女老板用工作来威逼男性就范的现象能够经常听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