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成功调解“中国乙肝歧视反诉第一案”
2009-6-4 http://www.familydoctor.com.cn 来源:人民网
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一宗引发了对劳动者“就业歧视”的热议,被网络称为“中国乙肝歧视反诉第一案”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在广州市萝岗区法院被成功调解。被告某科技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李文(化名)支付了2万元补偿费,双方握手言和。
纠纷:源起“乙肝大三阳”
2008年,23岁的原告李文从广州某大学毕业,就幸运地同位于广州高新技术开放区的百强民营企业之一某科技公司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了工资待遇等。据李文向法院反映,他还参加公司组织的军训和其他培训活动,但当体检显示为“乙肝大三阳”后不久,公司突然通知他停薪停职,以此为由拒用原告。在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为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李文到广州市第八医院开具了可以正常工作的医学证明,可公司方面依然不予理会。无奈之下,他想到“法律维权”,遂以公司违反《就业促进法》,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构成就业歧视,伤害了其人格尊严为由向萝岗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500余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并要求公司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该案后不久,某科技公司提出反诉,称《补充协议》第5条约定“李文须如期取得相应的毕业证、学位证,通过国家英语考试者方可办理报到手续,否则不予接受。”第8条约定“如有违约,需向公司支付招聘而支出的招聘损失贰千元整”但原告至今未向公司提供毕业证、学位证、英语考试证书、医院出具的毕业体检报告,也未提供其已取得相应证书的证明文件,更未提出延期到岗的申请。因其违约不能如期到岗,致使公司用工计划落空 。再者,由于李文在本案起未经法院判决前即将相关诉讼材料上传给相关网站,致使公司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经济利益也遭受损失,故要求赔偿4000元并赔礼道歉。为证明自己没有乙肝歧视行为,也并未披露原告乙肝体检为大三阳的信息,被告还出具了几份证据,称其在职员工里也有数人携带乙肝病毒,并以这些证据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要求法院不公开审理本案。
由于涉及到乙肝就业歧视、大学生就业等社会关注焦点,该案一度引发媒体和网络热议,有署名“伤心在毕业”网民在境外乙肝维权网站《肝胆相照论坛》张贴“中国乙肝歧视第一反诉案声援”帖子,呼吁广州、佛山、东莞、深圳等地的乙肝维权人士到法院关注并声援此案。法院对此案进行第一次不公开审理后,南方电视台、广州日报、新快报、新浪、大洋、天涯社区等网站相继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调解:法官解开“心结”
该案承办法官萝岗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白峻告诉记者,此案系新类型案件, 又涉及敏感话题,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会使双方陷入旷日持久的官司大战及口水之争,而调解能真正化解矛盾,彻底解开“疙瘩”,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仔细分析案情后,白峻认为,一方面被告公司的行为的确是给原告李文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伤害了他的自尊。李文提起诉讼,实际上只是想出一口“气”,讨个说法,并非恶意“敲诈”。另一方面,被告方广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全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广州市百强民营企业之一,当前经营形势向好,并即将成为上市公司。该公司正欲扩大出口业务,非常重视企业形象和口碑,此番提起反诉其实是想向原告施压以寻求调解之路,孰料事与愿违,反而激化了矛盾。
白峻法官首先从被告入手,引导其立足于维护公司形象和长远利益“退一步海阔天空”。某公司权衡再三,撤回了反诉,李文感受到了公司诚意,态度有所缓和,亦表示同意调解,案件峰回路转。接下来,为避免双方面对面发生言辞冲突,法官采取冷处理的方式,通过电话分别做工作。经过十几个回合的背对背电话调解,双方形成了初步的调解意向。4月23日,萝岗区法院副院长刘治家亲自主持双方面对面调解,连续四个小时坦陈利弊,说理说法,双方差距逐渐缩小,最终达成了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万元的调解协议。
(吴冰、范贞 张林南)
法官说法:
本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终于“化干戈为玉帛”,可谓结局圆满,但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就业时遇到的种种就业歧视却不容忽视,他们在就业中哪些权利?平等就业权被侵犯后应当如何采取有效途径进行维权?当前正值大学生就业的高峰期,记者就本案涉及到的“平等就业权”等问题采访了该案的承办法官——广州市萝岗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白峻。
记者:本案李文在就业中遭遇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那么您能告诉大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就业中哪些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吗?
法官: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或辞退;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还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记者:如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与隐私权受到用人单位侵犯,应当如何救济或者说如何维权?
法官:如果侵犯平等就业权,即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或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就业或者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此,侵犯平等就业权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以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仅仅侵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同时侵犯平等就业权与隐私权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即用人单位在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对劳动者体检后,以此为由不予录用。此时,同时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与隐私权,属于主从法律关系,若劳动者同时主张两项权利,则应以平等就业权作为主要法律关系来确定救济途径,即应以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并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法官:我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如果在工作中,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携带乙肝表明抗原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责任?
法官: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并非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除外),擅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应承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可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若查明存在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事实,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主张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