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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激的态度和行为往往产生于无知。我们需要把讨论建立在对上文事实总结的基础上:
1.变性现象有着悠远的历史。正如对同性恋现象的研究发现同性恋也许和人类的历史一样长一样,用历史的眼光看,变性现象也不是什么新生事物或“异端”。如果说变性人和我们有所不同的话,那也只是偏离了我们这些占了人口大多数的常态人的一群统计学和生物学意义上的,不应含任何贬义的“变态”人群。对于这样一群历史上从未消失过的,占了人类少数的,不同于常态的“边缘”人群,我们就应该不假思索地按照主流文化教给我们的惯性思维和惰性思维模式一概加以排斥吗?
2.就变性现象的成因来看,他们只是一群无辜的“牺牲品”。染色体、荷尔蒙数量、脑结构的不同正如你我脸上有颗痣,头发不如别人的黑或者腿先天就有一点瘸一样,是“造物主”的错,不是个人的错。当然,现代医学并不能否认幼时经历对变性形成的影响,这似乎又给了某些人以抨击的口实。可是,想一想你我的幼年,如此小的孩子又有谁能选择或改变自己生长的环境呢?(正如你我无法选择或改变一场突如其来的使自己肢残的车祸)我们幸运地没有陷入使我们成为“变态”者的环境,变性人不幸而成为某种环境的“牺牲品”,我们是应该利用我们这种命运的优势来排斥那些不幸的人呢?还是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同情和理解来弥补他们的不幸呢?我们是应该忙着指斥他们为“神经病”、“流氓”以示自己的“清白”呢?还是应该更多地关注我们的孩子成长的环境呢?
3.应该说变性人对其周围的环境是无害的。这些无害的人过着悲惨的生活,这种悲惨的生活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周围环境对他们的排斥和压力。而我们也知道,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和文化都对变性现象进行排斥。变性人在那些宽容的社会和文化中按照自己所想往的方式生活,没有人会用猜疑的眼光审视他(她),他(她)的日常生活中也许没有冰箱、彩电和心理治疗师,但我敢肯定:他(她)的心理感受肯定比我们社会中的任何一个变性人都要快乐、幸福。我们的文化为什么就没有这群可怜人的一席之地呢?难道“文明”就意味着不断地给与主流文化不同的事物贴上“不文明”的标签来使自己显得更文明吗?
4.变性人从人口比例上来看是很小的一群,但从绝对数量上看,全世界应该有二十万人左右,还没少到可以被忽略的程度。(有任何一个人数少到可以被忽略的群体吗?)而且他们不但不会自然消失,说不定还会有所增长。而科学技术尤其是医学的发展,也确实能帮助变性人中的许多人结束悲惨的生活,走向新生。那么,我们的科学家们,便有义务让这些“边缘”人感觉到更多更光明的科技之光。为了帮助这些人获得公平的待遇和理解的目光,科学家们更有义务去进一步探究这些现象形成的原因、历史上的传统、预防或治疗的方法,并广而告之,以正确引导大众的态度和行为。
讨论了变性现象,其实也就讨论了许许多多类似的“亚文化”现象如同性恋、虐恋、易装癖等。这些现象只要没有给其周围的环境带来实质性损害,我们就不能利用自己身处主流文化的优势,野蛮地将他们囚禁在“边缘性”、“变态者”的圈子里,而应该努力去探究原因,努力去理解他们,帮助他们,接纳他们。这才是一种主流文化有活力、更加文明的表现。反过来讲,被“囚禁”的“亚文化”人群也应该组织起来,勇敢地站出来,喊出自己的声音,来惊醒还在主流文化的温暖怀抱中睡大觉的“正常人”。
“变性人”中也确实不乏这样的勇敢者。例如,著有三大卷《英帝国兴衰史》的英国著名记者莫利斯,在45岁时做了男变女的变性手术,尔后写作《变性人自述》一书,引起了世界轰动。而另一位女变男的美国变性人马丁诺根据自己的经历写作的自传体纪实文学作品《变性人》,则获得了美国提名的普立策传记奖。在中国,则有秦惠在1990年做完男变女的变性手术后勇敢地向媒体公开了自己的经历,以期引起社会对变性人群体的广泛关注和公平对待。(邵传烈,1995)
美国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的同性恋者,变性人,易装癖者也都有自己的自助组织、杂志和网站,积极要求自己正当的权利,确实推动了社会对他们的接纳和帮助。1999年9月24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安帝洛普高级中学的50名学生在学校门口举行示威活动,他们不是要求减轻课业负担,而是要求校方收回解雇他们那做过变性手术的老师的决定(《世界妇女博览》2000年第1期P52)。
2001年6月,菲律宾法庭准许一男子变性并获得女人身份。荷兰在1998年已准许同性登记相互间的伴侣关系,2001年4月1日则正式宣布具有同样性别的人可在荷兰结婚。德国议会于2000年12月通过了允许同性恋结婚的法案,60%的德国人赞成这项新法案。2001年出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中,同性恋不再划归到性变态的范畴,它只是作为性指向障碍,归于性心理障碍一类。所有这些事实,都反映了世界各国的法学和医学界在对待“亚文化”群体的态度上的进步。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成员,我们每个人也都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去理解和宽容包括变性人在内的所有“亚文化”群体。
















